中介费都付了!合同也签了!房子怎么“飞”了?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买房是人生大事,因此很多人买房时会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为的就是让自己的买房之路顺利且有保障。但是,如果因中介未尽审慎义务,致使客户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蒙受损失,这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法院是怎么判的。 遭遇 付了定金,房子却被另售他人 据原告王先生说,此前他在被告中介公司看中厦门某小区挂牌出售的房屋,经中介居间磋商,王先生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然而,前来签约的并非房屋产权人大金(化名)本人,而是其弟弟小金(化名)。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与小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中介费3万元。 后来,王先生催促对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遭到拒绝,大金否认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声称其并未向中介公司提供委托书,已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 王先生说,签合同时他就反复向中介确认过合同效力,中介再三保证大金有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合同也明确了中介应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晰等义务,所以他就和小金签了合同,还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出售以准备支付大金房屋的房款。 判决 中介应担责,退还中介费3万元 王先生认为,自己为了买这套房子损失巨大,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退还中介费。 对此,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讼争居间服务协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并没有隐瞒重要事实,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应该让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注重审查核实买卖双方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公司在明知小金并非讼争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仅凭小金自称有代理权就认为其有权出售讼争房屋,并居间介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尽到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有的审慎义务。故王先生要求中介返还3万元中介费的诉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介退还中介费。 法官说法 中介没有如实报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应如实报告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第一,房屋真实的产权情况,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小产权房、农村自建房等特殊房源,建议避免交易上述特殊房产,购买具有合法权证的商品房。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第二,房屋真实的使用现状,包括是否存在承租人、具体租赁合同内容;房屋现有装修情况,使用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凶宅”等特殊情况等;房屋落户情况,学区房交易还包括学位占用情况等。 第三,实际签约人的资格情况,包括审核签订合同时,实际签约人是否为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产权人夫妻双方是否均已到场签约;如由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审核是否具备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应以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结婚证、继承手续、委托授权书作为审查依据。 第四,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包括当前当地关于限售、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售房人是否属于限售对象,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及贷款资格等。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杨希/漫画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bwiw.com/kjsczl/199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