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www.yunweituan.com/< 近日,子长市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义务,案件圆满了结。 年1月,李某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欲购买马某名下一处房屋,在向马某支付元定金并签署《购房定金收据》后,双方约定于年2月1日前往房屋中介处交付购房首付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付首付款,致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房主马某在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于年8月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王某。李某在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马某和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双倍返还自己购房定金元。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李某与马某就返还定金一事对立情绪非常强烈,李某认为自己在已经交付定金的情况下最终未能购买到马某的房屋,马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马某则认为,合同未能履行是因为李某失约未按时交付首付款造成的,且因为李某的失约行为,导致自己承担了因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将房屋卖给他人,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过错,更不可能返还定金,并要求李某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面对面、上门调解等方式,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展开调解工作,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庭履行兑现,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 官 寄 语 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业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双方达成购房协议且支付了定金,在履约过程中,因各自原因,均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双方权益受到损失,应当给予否定评价。诚实信用既是道德标准更是法律要求,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人人都要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方能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作者:吴钰 编辑:刘芳 原标题:《付定金买房却失约起纠纷调解化干戈》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bwiw.com/kjschl/213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