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资源利用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作者|医院 樊荣 这是一连串让人无比悲伤的名字…… 年9月20日,48医院神经内科路医生参加北京国际山地徒步大会晕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年10月12日,55医院烧伤科张医生突发心脏意外离世; 年10月24日,42医院麻醉科昌医生在手术室内突然昏迷,检查显示脑干出血,最终治疗无效去世; 年10月25日,48医院骨肿瘤科丁医生在泰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突发心血管疾患去世; 年11月9日,38岁的医院妇医院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 年11月14日,35医院骨科王医生多日忙碌工作,于睡梦中呼吸心跳骤停,不幸辞世; 年11月22日,51岁的解放军第医院微创骨科主任白教授于家中突发疾病离世; 年1月12日,47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医师鲁教授在帮扶基层途中脑积水,抢救无效离世; 年3月2日,28岁的西安交通大医院精神科闫医生,持续1个小时胸外按压抢救患者后猝死; 年3月3日,26医院骨科的一位刚下小夜班的护士,由于感冒已挂水两天,在凌晨挂第三次青霉素时猝死; 同日,26岁的浙医院一名麻醉科女医生夜班后猝死; 年4月1日,32岁的医院麻醉科陆医生夜班时突发疾病,不幸逝世; 年4月12日,48岁的首都医科医院心脏外科李医生突发心脏病猝死; 年4月13日,40医院一名医生早上交班前突发心梗,抢救无效死亡; 年4月14日,51医院儿科康医生突发疾病病逝; 年6月29日,43医院急诊科李医生连续值班24小时后突然在家中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年7月8日,31医院重症监护室平时总加班工作的宋医生,在工作病区内被发现呼吸、心跳停止,后抢救6个多小时无效死亡。 …… 据不完全统计,年9月至年7月的10个月时间内,已有17名医师突发疾病而离世。他们或是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或是倒在了家中,但他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敬业努力、勤劳无私。本可以在岗位上救治更多的患者,却因过劳长期透支着他们的健康与身体,最终导致了英年早逝。而且,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医务人员猝死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最年轻的才刚刚26岁。经过了多年的医学教育训练,满怀热情刚投入工作岗位,便匆匆离开了她所热爱的事业。这不仅仅是家庭的悲哀、医院的悲哀,更是医学的悲哀。 谁来补偿医务人员的健康透支?谁来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谁又来维护医务人员的休息权? (一)“过劳死”的成因与认定 从个体来说,当遭遇应激事件后,通常会使用自我应付机制化解应激,这种反应取决于个体的生理心理状态。当不能完全化解应激,那么长时间的压力刺激或残余应激就会引起精神生理反应,这可直接或间接导致器官疾病。而残余应激则可增加交感神经活性,增加血液中儿茶酚胺水平,长期下去对健康产生破坏性影响。研究显示,“过劳死”的死因占比分别是:心力衰竭(18.7%);蛛网膜下腔出血(18.4%);脑出血(17.2%);心肌梗死(9.8%);脑梗(6.8%);其他原因占29.1%。因此,大多数“过劳死”的死因是急性心力衰竭和蛛网膜下腔出血。 “过劳死”一词起源于日本,日本法律对“过劳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超负荷工作导致员工心脑血管疾病突发造成死亡,其遗属可以提起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保险申请。一旦被认定为“过劳死”,就可以享受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权利。 关于如何界定上述规定中的“超负荷”工作,日本也有较为明确的标准,日本《关于脑血管疾病与缺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包括劳动时间、工作环境、精神状态等因素,具体而言,主要有:(1)发病前一天工作上遭遇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引起极度紧张、兴奋、恐怖、惊讶等精神压力的不可预测事件)、突发超负荷工作、工作环境巨大变化等;(2)发病前一周内经历过过重劳动,有不规则出勤、频繁出差、深夜出勤、温度噪音时差等工作环境变化,从而造成精神紧张;(3)发病前一个月加班时间在小时以上或发病前2个月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在80小时以上。 (二)“过劳死”与工伤认定 在我国,并未对“过劳死”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工伤认定上,目前存在着较多尴尬之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特别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的限制,一是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二是建立了死亡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造成突发疾病之间相对直接的关系,排除了非因工作原因长期住院治疗以期认定工伤的情况。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48小时”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尴尬情况。比如: 1、很多劳动者因为经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8小时,哪怕只超出了1个小时也被拒绝认定为工伤; 2、劳动者确实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猝死,但却未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也无法认定工伤; 3、有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拖过48小时再说; 4、有些疾病虽死亡率很高,但随着医学的进步,利用呼吸机等先进设备延长了患者的生命,超出了48小时; 5、48小时的规定,有时让患者家属陷入了继续抢救延长患者生命与放弃抢救可被认定为工伤的两难选择。 工伤认定在立法上应加强原因的分析,更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工伤的定义本身就是针对因工作而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未把“工作原因”列为认定工伤的前提,也是倾向于劳动者弱势的一方。但未列“工作原因”并不代表就无需考虑“工作原因”。 因此,从立法精神对劳动者保护来说,对于和工作原因有关的,应该在48小时以内或者以外都应该认定工伤。只要死亡或伤残,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都应认定为工伤。 反之,疾病如果确实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考虑到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要远大于劳动者个人。因此,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算作工伤。 (三)医务人员休息权的保障 医务人员作为劳动者,具有限制加班和休假的权利。 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关于休假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传统人事管理将人作为一种成本,而人力资源管理把人看作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决定医疗机构发展和提升医疗机构水平的重要资源。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医疗机构的各项任务而充分发挥人力作用的管理活动,是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综合。因此,医务人员作为人力资源,用人单位不能仅注重短期效益而过度开发,否则将会加速人力资源的衰竭。人力资源的开发要使人与工作和谐有效地融合,寻找人、事相互适应的契合点,旨在人适其所、人尽其才。医疗机构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主动开发人力资源、合理挖掘潜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吸纳员工代表参与医疗机构管理,努力促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合作关系,使人力资源与医疗机构发展呈现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实现员工成长与医疗机构发展的双赢,达到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原载于《中国医学论坛报》 “医事律卡”是一个学术研讨和资讯分享的平台。包含着医事法研究、医疗纠纷调处、医疗机构医政医品管理、患者安全管理等内容。请大家北京最好的白癜风医院排名白癜风医院的最好治疗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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