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一套住房

打算作为婚房

没想一场大火

婚房变成“凶宅”

我这房还能退吗?

买房当婚房,合同有“未发生非正常死亡”的约定

广东深圳,原告郑某与李某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住房出售给郑某,成交价为万元。

由于郑某打算将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方李某须确认,该房屋在李某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如果出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出卖人另应承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损失等相关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郑某依约支付了15万元购房定金和购房首期款、佣金及按揭服务费,还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之后,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郑某名下,郑某为此缴纳了购房契税、印花税,支付了登记费、公证费。但因银行尚未发放贷款,郑某尚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项,故尽管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尚未实际交付给郑某。

意外失火出现死亡,买方起诉要求退房

数月后,涉案房产意外失火,李某在涉案房产内意外死亡。因火灾时间较短,房屋主体并未受损。郑某认为涉案房屋已不适合作为婚房居住,故将李某的儿子及李某生前同居对象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退回购房定金及购房首期款91万元,撤销房屋过户登记,消除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其违约金60余万元,赔偿房地产交易税费、登记费、公证费、佣金等,赔偿原告再次购房时首付比例上升及贷款利率上浮导致的利息损失74万余元。

原告表示

原告方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包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告方购买涉案房产是作为婚后居住生活所用,因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并造成人员死亡,心理上无法接受凶宅,原告方已向银行发出暂停贷款通知书,故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均未实际发放,但房屋已抵押给银行。

被告表示:

因原告拒绝收房,被告方现暂时居住在涉案房产内。涉案房产是李某个人所有,被告方没有任何出资。涉案房产已经过户给原告,卖方李某已死亡,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存在障碍,被告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支付的购房款目前约有70万元由被告方保管,其余款项主要是李某生前消费,被告方亦消费了部分生活费用。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已经过户但未实际交付,原告是否可以解除房屋购买合同?

2.涉案房屋在交付前因火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1.原告与李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特别约定了涉案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出卖人隐瞒真实情况,则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不影响房屋在物理性质上的使用,但购房人对此产生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尤其是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发生该情况确实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房屋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涉案合同的特别约定也表明涉案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原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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