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年,西安某营销公司代理销售宝鸡市某地产公司世纪城商品房。市民高某与营销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高某认购世纪城商品房一套,房款总计60万元。当日,高某向营销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之后营销公司发现销售房屋已被开发商宝鸡市某地产公司设立抵押登记,沟通后地产公司表示尽快解除抵押,高某又向营销公司支付购房款11万元。年初,高某发现自己所购房屋抵押登记仍未解除,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且案涉房屋被出售他人。高某把营销公司起诉到金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房屋认购书》;营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退还房款11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 案件经审理,判决责任方营销公司双倍返还高某定金10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退还房款11万元及利息。 法官以案说法 赵晓云法官(西关法庭副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构成预约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高某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案涉房屋,高某与销售的营销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理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积极促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高某按约定交付5万元定金后,房屋因被设立抵押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后又出售他人,导致客观上不可能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因此,原告高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销售公司未能及时协商解除抵押使高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又出售给他人,销售公司的行为有悖诚信,应向高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还应返还已交付的购房款。 编者寄语 “国无诚信不兴,人不无诚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营商之本、为人之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我们要时时、事事提醒自己“讲信用、守规矩”,为人以诚,待人以信,树立诚信意识,大力传承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和谐社会。 撰稿:学习宣传《民法典》案例编辑组 原标题:《第二期(七):违约要担责定金双倍还》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bwiw.com/kjscys/204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