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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自年6月1日起,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也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加强风险防控,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年来致力于简化群众办事流程的同时,持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部分职工购买北京市存量住房(也称“二手房”),撤销购房网签后,仍以购房名义提取公积金,存在违规骗提风险。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领域风险防控,充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管理中心起草相关文件,报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办理条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经管理中心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三、申请办理途径

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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