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于明效上海报道 顶层阳光房、底层天井房、阳台全封闭……这些“性价比高”却存在违章搭建的房子,被认为是“买到就是赚到”,也往往成为房东叫价的资本。然而,上海市闵行区市民小琳(化名)购房时却因房屋阳台中的违章搭建被“限制交易”,不仅没有享受高性价比,且多花出拆除等费用十多万元。 小琳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处房子,当时见到房屋阳台被改装过并安装了一个楼梯,房东也承认楼梯系后期搭建,但是买家、卖家和中介绝口不提违章搭建的事儿,彼此心照不宣并最终完成房屋交易。 入住后,小琳才发现其精心挑选的房屋早在过户前就被政府部门认定房屋存在违章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而房东却隐瞒了这一情况。小琳欲对外出售该房屋,才被告知“因存在违章建筑,房屋被限制交易”,无奈只能委托装修公司将违章建筑拆除并支付16万元,包含了元的拆除违章搭建费用和元重新装修费用。 小琳觉得吃了亏,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前手房东进行赔偿。“房东隐瞒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的客观事实,其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且已构成违约,故应赔偿违章建筑拆除费元、装修费元、垃圾清运费元、另行租住房屋的租金元等。” 前房东则辩称,不同意小琳的诉讼请求,违章建筑拆除的费用应由小琳自行承担。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如实向小琳陈述房屋存在后期搭建情况,她在明知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愿意继续进行交易,视为自己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违反告知义务,隐而不报,视为对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发现涉案房屋阳台经过改装并搭建了一个楼梯但未及时核实,视为买方放任了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的发生,其应对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违章搭建被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拆除涉案违章搭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元,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拆除违章建筑期间另行租住房屋的租金元及要求两被告支付垃圾清运费元之诉请,均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因违章建筑造成的纠纷多发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均有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卖方不可“绝口不提”,买方亦不可“视而不见”,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维权这件事,希望大家都能成为理性的“行动派”。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bwiw.com/kjschl/1921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