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开发商虚假宣传,即墨首创禧悦学府的业主们掀起了维权风波。 从投诉有司到举牌退房,再到打铺盖堵住售楼处大门,方式多种多样。 但是开发商也挺硬朗,因为购房合同里有很多推责条款,比如约定宣传册、沙盘、样板间不作为购房相关依据。 甚至连笔误都考虑到了:由于制作合同人员过失,导致出现合同信息(如房屋信息、尺寸信息、交付时间等)填写错误及房屋附图错误的情形的,出卖人对此免责。 真是思维缜密。 今天就来聊一聊,购房合同中的“卖方笔误”该如何认定。 购房合同中会约定交易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过,因为其中的重要条款往往是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也就是格式合同,因此发生纠纷后的法律逻辑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合同效力,合同法规定了5种无效的情况: 合同信息(如房屋信息、尺寸信息、交付时间等)填写错误及房屋附图错误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是责任承担,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是: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争议,采纳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 比如把2楼写成了12楼,如果发生争议,那就按业主的意思来解释。 道理也很简单,合同的提供者责任义务更大,法律层面上更倾向于保护接受合同的一方。 第三,开发商可以以“系人为因素发生笔误”作为抗辩理由,进而主张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比如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1月,合同上写成了11月,那么这就属于“人为因素发生笔误”,因为不是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考量也不符合通常解释。这也就意味着,尽管笔误是由卖方直接造成的,但是笔误不能代替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要协商一致。所以笔误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更正即可。 最后说说免责条款的效力,不是合同中加上免责条款就能免责的。 民法典第条规定: 这里的关键点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所谓“采取合理的方式”,法律也有规定: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即墨首创禧悦学府的风波中,业主们要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按照法律逻辑来思考。 编辑:周道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bwiw.com/kjscyf/197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