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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在结婚前一起买房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房价畸高的北上广等大城市。如果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那这就非常好办,离婚时一般都可以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比例分房子。但很多时候,由于购房政策的限制或者是贷款的限制等原因,房子只能登记在一方名下,那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呢?是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吗?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了解一下。

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过一个离婚纠纷案。潘女和于男是大学同学,两人自年毕业开始就以恋爱关系租房同居。年12月,潘女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北京的房屋,分两次付首付近40万元,贷款91万元,年1月开始还贷。年3月,潘女签订装修合同,年8月缴纳了房屋的维修基金1.8万元。年,潘女办理了房的房产证,登记在潘女一人名下。两人在年9月登记结婚,年生儿子小于,小于和潘女的父母在长春居住。

诉讼中,双方对房屋价格达成一致为万元,剩余未还贷款本金80余万元。但潘女认为涉案的房的首付和装修款基本上都是她和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应该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于男则认为房子的产权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房子的首付款是于男的父母出资,双方是共同买房,房子应属于共同财产。

那涉案房到底该怎么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男提供的证人证言、汇款凭证、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房的首付款中有近25万元是于男的父母出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房出资,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的剩余款项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是单方个人出资,结合双方的购房目的、相识和同居时间、财产混同等因素,认定剩余款项是双方共同出资,所以涉案的房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鉴于涉案房屋首付款组成相对明确,且共同偿还房贷等事实清楚,法院结合出资比例、装修出资、偿还按揭等因素,虽然原则上于男对涉案的房出资较多,应当分得较多份额,但是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且考虑到潘女独自抚养孩子,又无固定居所等实际困难,以及结合自双方关系恶化起,潘女独自偿还房贷较长时间,于男存在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不妥之处等因素,对涉案房屋产权分割,不能单凭首付款出资状况,综合上述因素,依法应适当照顾潘女。由于于男有能力给潘女折价款,法院判决房子归于男所有,扣除房屋剩余贷款80余万元,于男给潘女补偿款万元。

所以,对于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以结婚为目的买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这种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按什么比例分割房产,法院一般有三种处理意见则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如果双方结婚时间比较长,而且买房时双方出资金额都差不多,基于公平,法院一般判决双方各占房产份额的一半。

(二)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前买房时一方出资比较多,法院会用房产的现值,扣除一方婚前支付的多的金额,剩余的部分双方平分。

(三)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太多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在婚前买房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是按揭买房,使用商业贷款的部分视为双方对房产共同的出资;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婚前的公积金贷款是一方的个人出资,婚后的公积金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

同时,就像上述案例一样,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长短、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收入水平、双方对婚姻的过错程度、双方抚养子女的情况、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情况,综合认定房产是平分还是按比例分割。

这就是今天讲的全部内容。关于结婚前买房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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